結婚彩禮,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?
2024-03-13 09:17:43 來源: 天山網-新疆日報原創
【以案說典】
賈永嬌作
[案情]
王琳(化名)和周睿(化名)是一對“90后”小夫妻,于2020年12月舉辦婚禮,次年育有一子,婚后兩人以及雙方家庭多次因為瑣事發生爭執,導致王琳帶著孩子回了娘家生活,分居數月雙方一直未和好。
于是,周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請求判決離婚,并依法確定孩子撫養權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舉辦婚禮前男方給付的16萬元彩禮,其中有10萬元存在王琳個人賬戶上,周睿認為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。王琳認為彩禮中6萬元已用于舉辦婚禮,剩余10萬元為自己的個人財產,不應當予以分割。
[法條]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為夫妻的共同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:
?。ㄒ唬┕べY、獎金、勞務報酬;
?。ǘ┥a、經營、投資的收益;
?。ㄈ┲R產權的收益;
?。ㄋ模├^承或者受贈的財產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;
?。ㄎ澹┢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。
夫妻對共同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。
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:
?。ㄒ唬┮环降幕榍柏敭a;
?。ǘ┮环揭蚴艿饺松頁p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;
?。ㄈ┻z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;
?。ㄋ模┮环綄S玫纳钣闷?;
?。ㄎ澹┢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。
[說法]
“彩禮應當屬于女方個人財產?!必撠熢撈鸢讣徖淼膸鞝柪砧F路運輸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劉丹介紹,所謂的彩禮,是男女雙方確立婚約,根據當地風俗習慣,由男方給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物,一般包括禮金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,是婚約或婚姻成立的標志。
劉丹表示,這起案件中,雙方訴爭的10萬元是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,因婚約給付彩禮是一種贈與行為,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對特定的女方及女方家人經濟補償的特質,并非贈與夫妻雙方,不論彩禮是登記結婚前還是登記結婚后給付,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女方將10萬元存于自己個人名下,婚姻存續期間未將該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,也明確不同意將彩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不符合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,故法院對周睿要求分割王琳名下10萬元存款的主張不予支持。
此案一審判決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,目前判決已生效。
?。ㄌ焐骄W-新疆日報記者楊舒涵整理)